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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捐贈率 可以提高
文/ 中國時報 【高克培】      
 

我們台灣醫界器官移植的技術早已非常成熟且達世界級水準,但是由於器官捐贈遠遠不如需求,患眾無法普遍受惠。為解決此長久來的困境,衛生署楊志良署長近日提議:器官捐贈的立法改採「表明不捐」的認定原則,也就是說「死者生平若未書面聲明不捐即視同願意」。筆者認為,台灣民眾普遍仍然重視全屍,如果「未表示不可以,就表示可以」,那無異於「偷竊或搶奪」,此法不易通過;而且執行起來,光是全國簽署「拒絕捐贈」的聲明書就會搞得人仰馬翻。筆者認為還有其他更好的手段。

比如,從小學開始教科書就宣揚「與其死後身體任由腐爛、虫食或火化,不如救人一命、遺愛人間」的美德,讓下一代先打「重視全屍」觀念的防疫針;比照「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」,以醫院評鑑的方式責令各醫療院所內、外、小兒、急診和創傷等科要有一定比例的醫師接受過「腦死判定」訓練(神經科醫師本身已具此臨床技能)等等。

其實,從修改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》最為實際。

當初,為免弱勢者被迫私下出賣自己的器官,該條例第十二條強調移植器官的來源必須是「無償捐贈」。立意固然甚佳,然而又考慮到器官來源一定不足,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,第十條之一項訂定「捐贈器官移植之死者親屬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喪葬費;其補助標準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」以及第十五條「捐贈器官供移植之死者親屬,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表揚。其家境清寒者,並得酌予補助其喪葬費」。顯然,立法者立法之時也務實地希望對器官捐贈者家屬做些補償,所以美其名為喪葬費,以淡化那「好像有一點」的對價關係。

不過,請注意,上述兩法條規定出錢的人,分別是中央和縣市政府,且也止於可有可無、不具是強制力的「得酌予」!以目前實務而言,在中央,無論捐贈一個或數個器官,補助金額最多十萬元;在地方,除台北市給與市民喪葬費部份減免外,其他縣市更是付之闕如。換言之,所謂縣市政府的補助只是在法條中聊備一格,根本有名無實。

說到補助的多寡似乎抹汙了捐器官救人的聖潔,可是,不要忘記,去世前器官夠資格移植的絕大多數是健康、較年輕的人,這些人也較不可能有像樣的遺產,他們驟然的離世,對家人經濟的衝擊也最大。將心比心,這些人瞑目之際,或釵]為提供器官助人感到些釦祤痋A但是真正充滿內心的絕對是無盡的悔恨以及對家人錐心的憂慮,此刻,如果他們有機會用即將腐朽的皮囊換得家人未來幾雪饕﹛A誰曰不宜,誰又能忍心以貪財視之?

另一方面,患者在台灣等不到器官,迫不得以跨海到人權、醫療水準都不如的對岸,不惜花費一百萬到一二十萬元去移植來源不明和品質堪虞的器官、不理想的「售後服務(後續治療)」和面對可能的糾紛爭議;顯然我們患者普遍考量的比較是健康、生活品質和生命,而不是金錢,且很多患者負擔得起。